“麥麥”版權下周一起開放申請
澳門旅遊吉祥物“麥麥”版權將開放使用,下周一(二十日)起接受已在澳門依法登記或成立的企業及社團申請。冀推動“旅遊+文創”跨界融合發展。
旅遊局推行《澳門旅遊吉祥物“麥麥”授權計劃》,昨日下午二時在澳門國際旅遊(產業)博覽會會場舉行發佈會。旅遊局長文綺華、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知識產權廳長鄺信昌、海關知識產權廳長李思雅、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長何鴻斌、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副理事長曾澤瑤、連鎖加盟商會主席黃仁民、廠商聯合會副理事長鍾淑蘭等出席。
對象含商品食品等
文綺華表示,“麥麥”自一八年成為澳門旅遊吉祥物以來,不單是旅遊親善大使,更承載着澳門熱情好客、多元共融的精神。是次《計劃》將進一步支持商業與非商業使用,鼓勵各界利用“麥麥”形象,開發更多元化的產品與體驗,促進文旅創作產業發展。期望透過計劃展現“麥麥”的IP潛力,以創意促成更多跨界合作,誠摯邀請各界踴躍參與,發揮創意潛能,攜手推動“旅遊+文創”融合發展,為宣傳澳門旅遊注入活力。
《計劃》申請對象為在澳門特區依法成立的企業或社團,並可對商品、食品、宣傳品及活動四類別提出申請。評審將根據申請所屬之類別(商業使用或非商業使用),對應其準則評分或分析。
商業使用最長五年
商業使用許可期最長五年,可續期,審批五大準則包括過往相關經驗、產品吸引力、對推動澳門旅遊、項目可行性、提升“麥麥”及企業品牌的作用;非商業使用許可期最長一年,不設續期,審批準則為需具推廣旅遊文化和教育意義等。
獲批准的許可有效期及使用範圍內,獲許可實體可無償使用及經營“麥麥”,並可優先參加由旅遊局主辦的旅遊推廣或展銷活動;因使用“麥麥”或基於“麥麥”衍生的作品及混合作品所產生的全部收益,均歸獲許可實體所有。
旅遊局亦會透過官方平台提供宣傳和支持,協助推廣與“麥麥”相關的產品或活動。
來源:澳門日報